大多数人还不知道,新《种子法》对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。今天,种业律法男神武合金通过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“齐黄34”大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,揭示我国司法体系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。
案件回顾:“齐黄34”是山东圣某种业公司培育的大豆新品种,具有抗病、高产等优点。青岛立某专业合作社及耿某未经许可,利用互联网销售侵权大豆种子310吨,销售金额达217万元。山东圣某种业公司发现后,诉至法院,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的损失。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侵权,判决其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,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,并承担原告的维权合理开支。
法律分析:依照《种子法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,未经品种权人许可,生产、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属于侵权。本案中,被告利用互联网渠道销售侵权种子,数量巨大,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行业启示:种业律法男神武合金提醒所有种业企业,必须严格遵守《种子法》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,尊重并保护植物新品种权。种子生产经营者,以下几点应当注意:1、所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均获得品种权人的合法授权,并支付相应许可费用。2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,避免侵权风险。3、发现侵权行为后,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。
结语:本案的审理与判决,彰显了我国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,为种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。作为种子法领域的耕耘者,我们应积极宣传相关法律和法规,引导企业和公众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,共同营造公平竞争、尊重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。
种业律法男神武合金提醒:关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,就是关注我们每个人的未来。如果您对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感兴趣或有相关问题,请关注我,我将持续分享更多有关规定法律案例与行业动态,助您更好地了解种业法律知识!返回搜狐,查看更加多